發(fā)布時間:2024-09-03
政策級別:市級
發(fā)文部門:
政策主題:監(jiān)督管理
為進一步深化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規(guī)范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和監(jiān)督,保證財政資金安全,提高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審計有關法律法規(guī),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審計實施辦法的新要求、新變化,結合我市實際,在全面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過充分研究和論證,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聯(lián)合修訂印發(fā)了《鎮(zhèn)江市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審計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原《辦法》印發(fā)實施后,在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規(guī)范科技計劃項目審計管理方面發(fā)揮了較大作用。但隨著科技體制機制改革的推進和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需要,原《辦法》中部分規(guī)定不再符合現階段我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要求。這次修訂,一方面是為了滿足現階段我市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的現實需要,另一方面是依據公平準入的原則,規(guī)范審計中介機構的需要。
二、修訂內容
《辦法》原有條款十三條,修訂后為十二條。第一部分(第一條至第三條)主要包括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和審計原則;第二部分(第四條至第七條)主要明確了審計主要內容、項目分類審計要求、審計程序等內容;第三部分(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主要包括行政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審計中介機構和相關人員應承擔的職責,同時明確了違規(guī)處理措施;第四部分(第十二條)明確了《辦法》施行期限。
一是修訂了審計工作的原則和職責。對科技項目經費審計工作提出應遵循的“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基本原則,明確了財政部門和審計中介機構均有權開展項目經費審計。
二是修訂了項目經費審計工作的內容。詳述了“項目經費到位情況、項目經費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及執(zhí)行情況、項目經費核算情況、項目經費預算執(zhí)行情況”內容,新增了對“重大違規(guī)情況、其他與項目經費管理相關情況”內容。
三是修訂了承接審計工作的中介機構應具有的資格要求。新增了“有固定營業(yè)場所和較為固定審計團隊(含審計中介機構依法登記的分支機構)”等要求。
四是修訂了“依法開展審計工作”的總體要求。強調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經費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需依法配合、落實相應審計工作;從審計準則、職業(yè)道德和業(yè)務管理三個方面,提出審計中介機構和審計人員應遵循的要求。
三、主要特點
與原《辦法》相比,《辦法》修訂的主要特點:一是全面貫徹落實科技領域“放管服”要求;二是總體保持原有框架的基礎上,根據新情況、新要求,修訂、完善和細化有關內容;三是注重與其他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銜接。
關于印發(fā)《鎮(zhèn)江市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
202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