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3-07-10
政策級別:市級
發(fā)文部門:
政策主題:監(jiān)督管理
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推進“無廢城市”建設,根據《常州市政府2022年度立法有關工作計劃》安排,市城管局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成立領導小組,收集相關資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參照規(guī)章,結合本市實際,經過局內部多次討論修改形成《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初稿。此外,根據立法工作需要,積極開展立法調研,準確把握立法應注意的問題,總結借鑒部分省市的經驗和做法。期間,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個別走訪、座談討論等形式,征求了市內相關單位和各轄市區(qū)的意見和建議,同時通過網站廣泛征求了社會公眾意見,并經市委宣傳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審核通過。在此基礎上,經過反復修改并結合工作實際形成了《辦法》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后,形成《辦法》草案。
《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參照了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還借鑒了寧波等地的立法經驗。《辦法》在篇幅內容上力求精煉實用,采取了不分章的簡單體例結構,共三十三條。
解讀之一:明確適用范圍
《辦法》根據我市城市化發(fā)展水平和建筑垃圾管理要求,明確了管理范圍,即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處理活動以及相關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解讀之二:明確建筑垃圾范圍及管理原則
《辦法》明確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辦法》明確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以及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
解讀之三:明確政府責任和部門職責
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職責的明確,對于建筑垃圾的管理十分重要。《辦法》明確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加強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解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建筑垃圾管理要求,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發(fā)現、制止違法行為,做好本轄區(qū)內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辦法》明確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公安、交通運輸、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的指導、監(jiān)督、管理職責,并對發(fā)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生態(tài)環(huán)境等相關部門職責作了概括性規(guī)定,有利于形成監(jiān)管合力。
解讀之四:明確建筑垃圾規(guī)劃建設有關要求
《辦法》明確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包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及建設等在內的建筑垃圾污染環(huán)境防治工作規(guī)劃;明確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垃圾分揀轉運、消納以及資源化利用場所的設置納入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專項規(guī)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解讀之五:明確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有關要求
源頭減量是落實“減量化”的有效措施,也是解決建筑垃圾問題的重要途徑。住建部《關于推進建筑垃圾減量化的指導意見》(建質〔2020〕46號)確定了各地區(qū)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管理目標,并從綠色策劃、綠色設計、綠色施工等方面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提出了源頭減量具體措施要求。《辦法》與住建部建筑垃圾減量要求、“無廢城市”建設文件進行了有效銜接,推進減量措施貫徹落實到位。
解讀之六:明確建筑垃圾運輸有關要求
《辦法》規(guī)定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路線運輸,并采取密封、包扎、覆蓋等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泄漏、遺撒,不得車輪帶泥行駛,明確重型載貨車輛上路行駛的要求。《辦法》同時強調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是運輸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道路交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相應的安全責任,突出了建筑垃圾運輸的安全管理。
解讀之七:明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有關政策
建筑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對于緩解建筑垃圾處置壓力、提升處置效率具有重要意義。《辦法》明確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的研究、開發(fā)和推廣,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研發(fā)創(chuàng)新成果快速轉化應用,制定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激勵政策。明確使用財政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yōu)先采購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同時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解讀之八:明確禁止行為與法律責任
《辦法》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工業(yè)固體廢物、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等禁止行為。同時,針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未設立明確處罰條款的違法情形,設定了處罰依據,確保了《辦法》在實施過程中真正做到實用、好用、管用。